昨天收到保险公司的信,说我在停车场有擦着别人的车,别人要求理赔。然后保险公司让我填写下我的车是否有擦伤。
看信中说是9月2号的事,我是真心记不清楚那天是否擦着了别人的车。我印象中是没有擦着。今天给保险公司打电话,保险公司说对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详细说明,就是说在停车场被我的车撞了。然后保险公司说先拒绝理赔,然后看对方是否能提供更多信息。
我的疑问是,(1)像这种情况,对方不是应该先联系我吗? 他能找到我的保险公司,应该也能找到我的联系方式。如果真是发生了擦碰,不是应该由我们协商解决,然后我再决定是否走保险吗?在丹麦一般理赔程序是怎么样的呢?(2)我是真的不记得那天是否擦着了别人的车子,刚去我的车子看一圈,也没看到什么擦痕。像这种情况,是否应该由对方提供证据来证明我擦了他的车呢?什么样的证据有效,什么样的证据无效呢? |